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巿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廊5年的;
(5)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廊3年的﹔;
(6)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