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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 公司做出登記事項變更的決議后,是否應在一定期限內到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 ,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合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