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辦
1.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人持有效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經營場所合理布局,方便消費。
2.不予批準的情形
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有不符合審批條件“(一)新辦 1.準予批準條件”的。
(二)依申請變更
1.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人持有效的《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2)申請變更的內容應符合審批條件“(一)新辦 1.準予批準條件”的有關要求;
2.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二)依申請變更 1.準予批準條件”的。
(三)延續
1.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人在《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2)應符合審批條件“(一)新辦 1.準予批準條件”的有關要求。
2.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三)延續 1.準予批準條件”的。
(四)補證
1.準予補證的條件
(1)申請人遺失《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2)《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毀損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原件。
2.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四)補證 1.準予批準條件”的。
(五)依申請注銷
1.準予批準的條件
申請人終止酒類商品零售經營,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被吊銷的,申請人主動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注銷,提交相關材料,并交回原《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
2.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五)依申請注銷 1.準予批準條件”的。
四、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辦理。
五、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1.申報資料按申請書載明的順序排列,并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
2.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當用A4規格紙張打印(平面布置圖、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3.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所有材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復印件還需注明“與原件一致”;
4.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填寫清晰、明了,與實際情況一致。材料應當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當蓋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