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