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