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從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同時,文件還規定了出口退稅率調整的過渡期間,出口企業要注意把握:
一、過渡時間
出口行為發生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的。
二、出口行為發生時間的確定
1、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3、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不是進入保稅區的時間)。
三、兩類企業的過渡政策
(一)外貿企業
按購進時的稅率確定退稅率:
1、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2、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二)生產企業或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跨境應稅服務企業
過渡期間,一律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