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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 一文帶你讀懂企業收到政府資產應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為扶持經濟發展,各地政府常用多種形式支持企業,這其中有征稅收入,也有不征稅收入,你能分辨清楚嗎?別急,今天一文帶你讀懂收到政府資產該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9號)規定,企業收到的政府劃轉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通常有三種處理情形:
情形一
作為國家資本金處理,即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資。
情形二
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情形三
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 稅 處 理
情形一: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資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應當計入權益,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不屬于企業的經營成果收入,不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范圍。
情形二: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情形三:
除上述情形一、二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向企業無償劃入的國有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受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明確接收價值的,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注意】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文章轉自: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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