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申報表修訂,雖未直接調整《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及其填報說明,但適用政策及減免稅額的計算發生較大變化。
舉例來說,甲公司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么,甲公司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00×12.5%×20%+(150-100)×50%×20%=7.5(萬元),減免稅額150×25%-7.5=30(萬元)。
2、研發企業
重點關注: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變化
首先,研發企業如果屬于制造業企業,由于自2021年1月1日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要重點關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相應調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企業需結合自身行業及營業收入情況,自行判別適用政策,并在填報A107012表第50行“八、加計扣除比例”時選擇填報恰當比例,制造業企業填報100%,其他企業填報75%。
其次,企業如果有多個研發項目,應重點關注,填報A107012表第28行“(六)其他相關費用”欄次,不再分項目計算。此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的規定,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應分項目進行,即企業應按不同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不同研發項目的限額不能調劑使用。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28號公告,以下簡稱“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例如,乙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若按照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現在,按照28號公告的計算方法,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于18萬元。不僅如此,各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僅需計算一次,不再需要分別計算,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工作量。
最后,企業還要關注,此次申報表修訂,新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項目,用于填報企業適用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類型。97號公告提供了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并規定企業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考慮到企業財務核算情況不一,28號公告增設了簡化版研發費用支出輔助賬樣式,即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明確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與此同時,如果企業選擇使用《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使用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那么,A107012表第3行“(一)人員人工費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費用”、第16行“(三)折舊費用”、第19行“(四) 無形資產攤銷”、第23行“(五)新產品設計費等”、第28行“(六)其他相關費用”等行次下的明細行次,將無需填報,上述行次也不執行規定的表內計算關系。
3、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
重點關注: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變化
為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新型、高端服務業發展,促進其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對于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明確,可比照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根據13號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因此,制造業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也隨之提高至100%。
本次申報表修訂,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8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增加“(加計扣除比例____%)”,企業需結合自身行業及營業收入情況自行判別適用政策,填報相應的加計扣除比例。制造業企業填報100%,其他企業填報75%。
4、疊加享受優惠企業
重點關注: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的變化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一般情況下,企業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應按25%的法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免后的所得不得疊加享受低稅率優惠,如某高新技術企業從事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在項目所得享受減半征稅期間,不得同時享受15%的優惠稅率,應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如企業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等。
按照34號公告的規定,如果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及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以及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調整。
本次申報表修訂,將A107040表第29行“二十九、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填報規則由“本行應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同時本行=減半項目所得額×50%×(25%-優惠稅率)”調整為:“本行填報A和B的孰小值。A=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B=A×[(減半項目所得×5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其中,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優惠金額,不包括免稅行次和第21行”。
舉例來說,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未注冊在中關村內),2021年利潤總額和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1000萬元。其中,包含一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700萬元。該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300萬元。當企業選擇同時享受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5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時,其2021年度技術轉讓項目減免所得額=500+(700-500)×50%=600(萬元),202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額-所得減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0-600-300=1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100×25%=25(萬元)。
按照申報表填報順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額=100×(25%-15%)=10(萬元)。A=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10萬元,B=A×[(減半項目所得×5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10×[(700-500)×50%]÷(1000-600)=2.5(萬元),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A和B的孰小值=2.5萬元。
由此,企業減免所得稅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10-2.5=7.5(萬元),2021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25-7.5=17.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當遇到不可疊加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時,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