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存在流動資金緊張、向本單位員工借款的情況。公司向員工借款,合法嗎?有哪些風險?涉及哪些稅的處理?今天都來說明白!
Q:單位流動資金緊張,擬向本單位員工借款1000萬,按期支付利息,借款雙方涉及哪些稅?
A: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下面分別解釋一下
一、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個人向單位提供貸款服務,收取的利息,需要繳納3%增值稅。
單位支付利息時,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若個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的,月利息收入不超過15萬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過45萬元的),代開時享受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優惠。
注:具體以代開發票時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才能稅前扣除。
單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個人代開的發票,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的憑證,同時借款合同應作為附件處理。
三、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全額征收20%的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