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因此,對這部分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發生當期的所得稅前直接扣除,要先記入其成本,在使用過程中或出售時再分別依照計提折舊、攤銷或結轉成本的方法計算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02、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超過5:1、其他企業超過2:1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這里的“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其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以及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三部分:“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既從事金融業務又同時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標準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03、對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關聯交易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對補征稅款稅務機關按日加收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04、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05、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06、企業向自然人無合同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無合同,或者借貸內容缺乏真實、合法、有效性,或者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其利息支出不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