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