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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與備案管理,保證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并下發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本辦法所稱的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疾病的預測、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后觀察和健康狀態評價的過程中,用于人體樣本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質控品等產品。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儀器、器具、設備或者系統組合使用。按照藥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