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般納稅人,開票可是要小心了,抵扣聯一給出去,要回來總是會比較麻煩,以下是專票需要作廢的情形,可不要跟紅沖搞混了!
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操作: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作廢條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參考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增值稅專票的作廢比較簡單,開票當月發現錯誤收回全部聯次,即可作廢,然后開具正確的發票。注意的是跨月了就不能作廢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