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提醒一
企業會計人員應吃透28號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發票補救期的新規定,在稅局規定的時日內依法取得合規票據,來爭取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避免企業造成補稅以及罰款、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提醒二
也就是當過了匯算清繳期遇到稅務稽查的時候,發現未取得發票,稅務局僅僅給你留出60天的補救期,即便是超過了1天再取得扣除憑證,也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了,這個時候不要再指望5年追補期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