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報如何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規定:三、(三)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當本表第3+4-5-6-7行≤0時,本行=0。
2.按照現有企業所得稅申報規則,企業完成2020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可以在一季度季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并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正確操作】在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報,完成2020年年度納稅申報(不準確),然后可以彌補虧損,后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納稅申報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