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商標名字越來越不好注冊,但是商標給予商標所有人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這也就伴生出了很多傍名牌,或者不經允許直接使用別人已注冊了的商標銷售自己的產品為自己創造價值侵權行為
一、侵權行為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主要條件的。
(四)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的行為;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