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要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需要哪些材料。后續變更時材料是否一致,且是否所有合伙人均需到場?
整個注冊過程中需要到場多少次? 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是不是最少需要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
回答:設立合伙企業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共同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書;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住所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明等;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2、其他有關文件證書。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登記所需的申請材料,領取收件憑據;
4、工商機關在收件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5、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機關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