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10%個稅。而對于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