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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 助您減稅!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5%這樣享受~
2019年9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將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比例提升至15%。減稅政策持續加碼,為我國服務業發展增添動力。
此次的公告內容與3月份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有什么區別呢?上個月尚未申請的小伙伴們且聽小編為您劃出重點:
1、此次公告的適用范圍為生活性服務業。而前次發布的公告中,提到的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此次適用的范圍小于前次四大行業。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第二條:“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七條:“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此次公告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因此,納稅人需要于11月1日起于系統中再做新的聲明。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第二條:“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3、原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繼續適用《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中的相關政策,無需重新備案。
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如何進行新的聲明呢?具體操作往下看↓
一、業務前提
1.納稅人已實際經營期滿3個月(根據稅務登記設立日期判斷);
2.納稅人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
3.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大于)50%。
二、功能節點
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資格信息報告——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也可直接在首頁辦稅桌面搜索“15%”即可進入辦事界面
三、操作步驟
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首頁菜單欄中“我要辦稅”中的“綜合信息報告”菜單,在“資格信息報告”子項中找到“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進入辦理頁面。
第一步:填寫表單
根據政策,原已提交10%加計抵減聲明的納稅人,若符合87號文件規定的,應再次提交按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先前已提交按10%加計抵減聲明的,此次申請15%加計抵減辦結后,系統將自動將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有效期止調整為2019年9月30日。針對此類納稅人,系統將給予提示并在辦結后的聲明上予以標注:
此時,點擊“繼續申請”即可。
1.部分征管系統已有數據將自動帶出,例如:登記設立日期。
2.選擇政策適用年度。
請注意: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因此,目前電子稅務局僅開放2019年加計抵減政策適用申請。
本年度政策適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規定條件,在下一年度繼續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再次在電子稅務局提交下一年度的聲明。
3.選擇完年度后,系統將根據選擇的年度查詢是否已經存在有效的加計抵減聲明,若已存在,將給出提示。
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聲明。若已提交的聲明有誤,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暫不提供對已作出聲明的修改和作廢。
4.選擇所屬行業。您可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的生活服務范圍中選擇一個行業。
5.若不存在有效的聲明信息,系統將自動帶出適用政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的銷售額占比計算期。
6.填寫生活服務及全部銷售額
根據填寫的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占比,并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填寫完畢的表單如下圖所示:
第二步:預覽提交
檢查填寫的表單信息無誤,點擊“下一步”,進入[預覽提交]環節。請進行預覽確認,若需修改的,可點擊[上一步]進行修改;確認無誤的,點擊[提交]按鈕。
插入CA證書,輸入正確的CA密碼,點擊[驗證]按鈕繼續操作。
系統彈出再次確認界面。
確認無誤的,再次點擊[確認]按鈕。
點擊[確定],系統自動完成提交。
第三步:完成
系統自動審核通過后,系統提示處理結果為受理通過。本事項系統自動辦結,無需稅務人員審核。
可點擊[下載打印]打印文書,也可通過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信息查詢查看受理的文書結果。
受理通過后的聲明樣式
(1)未申請過10%加計抵減的,樣式如下:
(2)申請過10%加計抵減的,樣式如下:
文章轉自:上海稅務(侵權聯系作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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