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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 【個稅新動向】兩年內這兩類納稅人免除個稅匯算清繳義務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 確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
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 更好服務群眾看病就醫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2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確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更好服務群眾看病就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
會議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稅制改革,是減稅降費的重要舉措。自去年10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并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鑒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并與營改增改革取消營業稅相銜接,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草案保持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不變。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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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也對部分個稅熱點問題作了解答。大家快來關注一下吧!
一、自然人個人相關問題
1.問: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問: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問:個人參加其他公司的座談會取得的禮品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二、扣繳義務人相關問題
1.問: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2. 問: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三、無住所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1.問: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居住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第二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問: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一、關于所得來源地(二)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本公告所稱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文章轉自: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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