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關于我們 >
新聞資訊 > 丟失發票、稅收票證...如何處理?最新規定在這里
發票丟失還去登報申明作廢?日前國稅總局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已明確取消登報要求啦。快來看看新文件中關于三類丟失文件行為的新規定吧。
一、丟失發票
原證明名稱
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
證明用途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二、丟失稅收票證
原證明名稱
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
證明用途
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聯次遺失登報聲明。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三、丟失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原證明名稱
補辦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相關材料
證明用途
納稅人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丟失損毀,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發時,根據不同情形,需提供車輛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外國人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收據聯。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不再提交。
根據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實現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部門間信息共享。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有關納稅業務以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據此,納稅人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丟失損毀的,已無補辦必要。
上海湘滬為您提供:企業財務稅務代理,內資/外資公司注冊,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企業變更與注銷服務,商標注冊,知識產權注冊,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注冊等服務。
讓您遠離繁瑣,將精力更專注于您公司業務。
詳情致電咨詢:18939820715
上海湘滬中小型企業服務中心,您的企業服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