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關于我們 >
新聞資訊 > 與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的三個“天數”,你都搞清楚了么?
與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規及稅收協定中,主要涉及三個“天數”:居住天數、協定停留天數和工作天數。在實踐中一定要區分清楚,準確把握這三個天數的計算方法,不然稅款很容易出錯哦~
一、居住天數
1、不足24小時不計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例: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2、滿六年繳稅情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二、協定停留天數
協定停留天數,一般應用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的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或者受雇所得條款中。目前,實務中關于協定停留天數的計算規則,主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的解釋規定來執行:在計算天數時,外籍人員中途離境包括在簽證有效期內離境又入境,應準予扣除離境的天數。
計算實際停留天數應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天數,包括抵、離日當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數及周末、節假日,以及從事該項受雇活動之前、期間及以后在中國度過的假期等。
三、工作天數
不足24小時算半天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港、澳稅收居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雇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規定,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所得按)“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計算繳稅,“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指港澳稅收居民當期在內地的實際停留天數,但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按半天計算為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
文章轉自:上海稅務
上海湘滬為您提供:企業財務稅務代理,內資/外資公司注冊,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企業變更與注銷服務,商標注冊,知識產權注冊,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注冊等服務。
讓您遠離繁瑣,將精力更專注于您公司業務。
詳情致電咨詢:18939820715
上海湘滬中小型企業服務中心,您的企業服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