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發《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以下四類情況,自然人也可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優惠:
情況一
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情況二
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屬于按期納稅的,可按規定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
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屬于按次納稅的,不可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但執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情況三
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情況四
自然人從事光伏發電項目,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2.201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讓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地落地——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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