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關于我們 >
新聞資訊 > 考考你,無住所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你真的會了嗎?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連發兩則公告,就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有點繞?沒關系,今天,我們就為您一一理清那些重要的概念!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個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呢?
答:
稅法上所稱的“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于境外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境內居住天數和境內工作天數可以劃等號嗎?
答:
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34號)規定:“對于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也就是說出境和入境當天都不能計算到居住天數中。
而境內工作天數是劃分境內境外收入的重要工具。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35號)規定:“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3.僅在境內單位任職時,境內工作期間發生境外出差、參加會議的天數是否計入境內工作天數呢?
答:
根據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和國際稅務司在2019年4月12日發布的《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解答》的解釋“無住所個人未在境外單位任職的,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計算境外工作天數”。
舉例:日本人松島先生(無住所個人)是一家中國汽車公司員工,平時在上海工作,僅在境內任職,不存在其他雇主。2019年6月和7月,松島先生受這家中國汽車公司委派到利比亞出差兩個月,在當地從事一項工程的監理工作。該項工程也不構成常設機構。那么這兩個月是算作松島先生的境內工作天數還是境外工作天數?
解析:松島先生僅在境內單位任職,其在利比亞工作期間雖然在境外停留了,但是并不計算境外工作天數。
當然,如果您在處理公司財務的時候遇到了一些困難,您可以聯系我們,我們會有專業的人員和您對接,幫助您處理公司財務問題;我們擁有十年的行業經驗,專注于為企業家們解決工商難題!我們為您提供公司注冊、各類許可證辦理、財務代理等工商服務。
聯系方式:18939820715
聯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曲陽路800號上海商務中心商務大廈17樓(1710-17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