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但是不少企業在具體操作時,遇到了各種問題。我們在此梳理了幾個常見問題和注意事項,大家一起來學習吧!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問: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應包括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問: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
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舉個例子
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
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
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問: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答:
不可以。
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 度,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
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問:“加計抵減”如何進行財務核算?
答:
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度,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
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按照財政部有關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的操作口徑: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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